公平正義的效力和效率

立法議員 崔世平 議程前發言

2007年10月26日

一直以來,“維護社會公平、伸張社會公義”都是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所追求的根本目標和秉持的基本理念,而“公平正義”更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內容。

近年來,本澳經濟迅速發展,社會利益主體的訴求日益多元化,與此同時,各類訴訟案件亦隨之大幅上升。在2006/2007司法年度中,初級法院受理案件同比增加 12.6% (達11,394件),審結10,003件;中級法院受理案件同比增加23.8% (達 755件),審結651件。直至 2007年8 月31 日,各級法院未審結的案件高達12,189件。可以說,現時各類案件審理耗時持久已成為了普遍現象,一些案件更需排期近2年,案件堆積、訴訟延遲問題嚴重。而在檢察院方面,單單刑事案件,平均每位檢察官一年也須辦結數百宗,司法工作人員面臨著巨大的工作壓力和負擔。

社會對司法改革是有期望的,要大力完善相關制度,這不僅是要提高司法效率,更要認真對待司法的效力問題。本人認為,提高效率只是其中一個內容,不應成為唯一目標,司法體系如何改革都應以保證公正持平為依歸。雖然司法效力和效率之間也應取得一個相對平衡,但對於一個以追求公義為根本目標的社會,社會公義不應因為效率的原因而做出妥協。

大家對提高司法效力和效率的根本目標就是要使公平正義可以及時地、在合理的期限內得以實現,然而,只有在保證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才有意義。   

著名的社會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曾說過:“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公正的司法體系是保障社會公平的底線,而其中程序公正更是保證判決公正的基礎。若我們不重視程序,只追求結果如意,就無司法正義可言,而司法程序的完善對提高司法效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所追求的並不僅僅是結案率的提升,而應是探索出一套更加科學、公平、有效和完整的司法機制。而司法公義和司法效率之間也並非不可共存。本人建議,相關部門應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在有效保障各方法律權利,保持司法公正的條件下,完善訴訟制度、簡化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強化司法專業人才的培養,以便可正確、及時地立案、辦案、結案;同時,也應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針對諸如小額錢債等民事糾紛,可嘗試借鏡類似美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另外,司法部門應設法吸引更多高質素的專業人才進入司法體系,並針對司法人員不足的問題訂立時間表、路線圖並擴大可取人選的來源,在大眾可接受的期限內,基本解決人手不足的問題。通過多種方式,加快司法組織體制和訴訟制度的優化,使之符合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同時也回應社會對提高司法效率的訴求。身為立法者,也應進一步提高立法的質量,修改不合時宜的舊法特別是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使司法人員能更為順暢地獨立審判,提高公平正義的效力和效率。

建立法治社會,保持司法獨立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應該是特區司法機關的根本宗旨,也是保持澳門繁榮穩定的基石。要真正做到公平正義可能需 要一個過程,但無論付出多大的代價,這仍應是我們社會所追求的共同目標。特區司法機關應切實、及時地做好司法的公平和正義,最終在全體市民和行政、立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推動和諧社會的形成。

關於 世平

崔世平博士: 現時主要擔任第十四屆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澳門特區政府建築、工程及城巿規劃專業委員會委員、澳中致遠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總裁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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