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 崔世平
2007年3月3日
本澳私人樓宇眾多,長期以來,不少小業主因樓宇的其他單位或公共部分的漏水、僭建、殘危或其他工程、維修等問題,問題一般對住客不構成危險但就困擾不已,這一問題在舊區私人樓宇中更為突顯。然而,礙於部分相關業主或住戶拒絕維修或合作,致使相關問題糾紛不斷;土地工務運輸局2006年接獲的各類投訴(未有細緻分類)個案便多達二千多宗,當中更不乏拒絕合作的小業主或住戶。
目前本澳私人樓宇,特別是低層的樓宇,較少有設立「業主會」,不利於在出現維修或工程糾紛時作協調和跟進。面對一些急於維修的項目,雖然任何小業主均有權在自資維修後,要求其他小各業主按照獨立單位佔全部獨立單位的相對比率支付相應費用,但礙於追討費用的難度極高,幾乎沒有小業主願意主動承擔起這種風險。
私人樓宇出現各類滲漏、僭建或其他維修、工程問題但拒絕合作的個案屢見不鮮,日積月累的矛盾不單影響睦鄰關係,也為社會和諧帶來不穩定因素。由於問題可能涉及多個部門,如土地工務運輸局、民政總署、衛生局等,市民往往難以掌握問題歸屬,加上行政程序需時,致令問題再三拖延,對市民生活構成長期滋擾。
據了解香港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計劃今年中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聘用多名獨立建築專業人士擔當仲裁員,專責處理業主與業主、或業主與法團之間的各類樓宇問題糾紛,判定個案誰是誰非。除非涉案當事人認為裁決有違法及程序錯誤,否則裁決將是終審,不得上訴。這一概念無疑為受到樓宇維修、工程等糾紛困擾的小業主,提供一個簡單、便捷、費用低廉的解決問題渠道。從本澳例子看,消費者委員會屬下的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也擔當著類似上述「樓宇事務審裁處」的角色,而且行之有效,大幅減少涉案人士的金錢和時間損失,某程度上也減輕司法機關處理這類案件的負擔。本澳的輕微民事罪案法庭也有類同的作用,效果亦廣為社會的認同。
由此可見,適時參考如鄰近地區的「樓宇事務審裁處」機制,設立適應澳門法律和實際情況的「樓宇事務仲裁中心」,在解決現時沒有專責部門統籌處理私人樓宇各類維修、小工程糾紛問題的同時,也可減輕各政府部門在處理這些問題的行政資源,此舉將有利於締造和諧社會。長遠而言,行政當局應進一步鼓勵和協助私人樓宇小業主自組業主立案法團,為本澳的樓宇保養和維修等問題,提供更有利和高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