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議員吳國昌及區錦新聯名提出《促請行政長官訂立許可立法會就每項重大公共工程審議政府預算的制度》決議案

表決聲明

立法議員 崔世平

2007年1月6日

決議案中有關「重大」標準是多少?由於澳門的建築工程成本普遍低於香港,那「重大」標準是否就是根據經濟財政司慣常做法將高於五百萬澳門元的項目交立法會的額度,決議案未有說明。

如果把需由澳門立法會逐項審批的政府工程費用下限設為五百萬元,根據二○○五年度投資計劃撥款,高於五百萬澳門元的公共工程項目達一百一十八項。即使立法會三個常設委員會每個委員會負責審批三分之一,每個項目只限開會三次,便需時一百二十天。立法會每年會期約十個月、每月廿二個工作天,共二百二十天。餘下的一百天應如何去完成立法會日常的立法工作?

即使將下限金額提高一倍至一千萬元,須提交立法會審批的項目也多達七十五項,但數以千萬元計的項目能否三次會議便審議完畢?有關審視工作應在工程開始前或開始後進行,在工程進行到某一階段時是否要再作跟蹤和監察等;立法會在這方面的工作量將進一步增加。相信還是將工作交由專責的審計署進行更恰當。

背景資料:

立法會通過設立兩個臨時委員會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給制度和公共財政制度後,否決了議員吳國昌及區錦新聯名提出《促請行政長官訂立許可立法會就每項重大公共工程審議政府預算的制度》決議案。

關於 世平

崔世平博士: 現時主要擔任第十四屆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澳門特區政府建築、工程及城巿規劃專業委員會委員、澳中致遠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總裁等職務
本篇發表於 精選文章 並標籤為 。將永久鏈結加入書籤。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