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 崔世平
2006年12月19日
本人反對在現階段就設立審批公共工程撥款等相關議題制訂相關制度,原因如下:
歐文龍案的揭發,對澳門社會造成了一定的衝擊,部分市民也對各項政府制度產生了不信任。然而,我們不能因為這一個案的發生就否定了政府整套的審批監督制度。我承認,現行制度是存有一點的漏洞和缺失,然而現時並不是制訂相關制度的最佳時機。
現時歐案已進行司法程序,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必然會使現行審批機制中所存在的問題一一浮現,而這些對健全相關制度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故此,我認為應在歐文龍案完全審結,水落石出,該事件經過一段時間的沉澱之後,才對相關審批制度進行全面的檢討和健全。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決不是解決相關問題的根本方法,更不是澳門市民所期望的結果!不經周詳考慮而倉促制定相關法律,必然會對社會帶來嚴重的影響,造成社會不穏,不利於澳門的長遠發展。更何況現時並不存在一套具社會共識的審批準則和標準,盲目順應部分人的意見匆忙立法,也會對立法會的形象造成影響。即使在西方先進國家,也是在長時間的探索和實踐中,才慢慢形成一套比較成熟的審批監督機制的。每一個地區都有自身的特點,在該地區可行的在本地未必可行,因此,我們在制定相關制度時需從澳門本地的客觀環境、歷史沿革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打擊貪污腐敗,建立清廉政府是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就一直秉承的一項基本理念。此時此刻,身為立法議員更應處亂不驚,處驚不變,以沉著、冷靜、理性的態度來審視相關問題,通過總結經驗,了解問題的癥結所在,從深層次進行分析研究,“先謀而後動”,從而建立完整、系統、科學的審批制度,設立明確而統一的審批標準,對過程中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監督,最終從源頭上根本防止各種貪污腐敗、行政缺失等現象的發生,以使政府的運作更為法制化、規範化和制度化。這才是制訂審批公共工程撥款制度的根本目標,更是廣大澳門市民所熱切期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