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律草案表決聲明

立法議員 崔世平

2007年7月5日

    本人認人,高天賜議員提出《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律草案,希望透過專項法律,進一步規範工會團體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工會行使這些權利和義務所需的要素,意願是良好的。

    正如高議員在其提出法案理由陳述中所引用的《澳門基本法》條文,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 … 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十條則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予以實施。… …” 可見,澳門居民在組織和參加工會方面的權利己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

    立法第三常設委員會正在細則性審議《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的第五條 平等原則“不論… … 所屬組織為何,所有僱員均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且在就業及提供工作方面均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五十九條不構成僱主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僱員參加代表其利益的團體,或在團體內從事活動。”等均是對居民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利的保障。同時,由於《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仍在審議階段,不排除可在其立法過程可在進一步加強對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保障。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現階段並非就“工會團體基本權利”立法的最佳時機;我們應更集中資源和精力,優先理順正在審議中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有序地開展對澳門僱員的權利和意務相關立法的工作。

關於 世平

崔世平博士: 現時主要擔任第十四屆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澳門特區政府建築、工程及城巿規劃專業委員會委員、澳中致遠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總裁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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