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 崔世平 議程前發言
2008年11月19日
公共事業是關係到公眾基本生活的事物,公共事業如電力、供水、通訊、交通、城市清潔、廣播媒體等,皆是一個城市健康、永續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有系統的、制度化的為公眾提供特定的公共產品,以及如何有效確保員工的受僱權益不受經營實體改變影響,企業的續期與否及營運服務的監管指標的考量變得非常重要。
基於公共事業的經營特性,如投資較大、投資回報期長、服務的持續性等因素,政府主要透過特許合約批給的模式,給予一個較長的經營年期。由於公共事業對公眾的重要性,即使某公共事業由私人投資者所經營,各地政府仍會由選擇經營者的一刻開始予以嚴格的資格考量至中標後的監督,其營運的效率和利潤管理,確保其能為公眾提供最適切、穩定、價格合理的服務。
兩巴專營合約上月十四日屆滿,政府此前已與兩間巴士公司就“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過渡安排達成共識,並簽訂為期兩年的臨時批給合同。雖然,兩巴臨時續約安排原因複雜,但這種有偶有發生的不續約、不開標的短期折衷方案,絕不應成為其他公共事業續約的榜樣。
未來數年多項公共事業的專營合約將相繼屆滿,澳門電力(2010年)、澳門自來水(2010年)、澳門電訊(固網電話)(2011年)、澳門清潔專營公司(2013年)、澳門有線電視(2015年)等。政府有必要及早考慮並做好特許合約的續約或重新公開競投的前期準備工作。這不單有利於原有經營者及時決定是否繼續作新的投資,或研究未來長遠基礎設備和設施的建設和服務發展方向。還有利於有意參與專營權競投的新投資者作好投資前期市場研究,軟、硬件投資研究等準備。一旦某一公共事業特許合約公開競投後出現新的經營者,新舊經營者也可有較充裕的時間和成熟的條件蘊釀經營權、建築物、基礎設備、設施和從業人員交接,確保有關公共服務的有效延續,公共事業僱員的受僱條件也得到保障。
此外,為避免特許合約期滿前夕,公共事業可能出現的服務質素下降,基礎設備、設施維護欠佳,或人員士氣欠佳、甚至流失等問題,政府在特許合約過渡期也有必要繼續加強對原經營者的監管,保證在新特許合約生效前已確立的硬件設備、設施投資、維護工作得以貫徹落實,並敦促原經營者維持好各項服務的質素。
完善公共事業續約應作為其中一項以民為本的關鍵工程。為免政府在特許合約期末才介入監管可能出現的種種困難,本人建議政府就特許公共事業涵接問題制訂專門法規,議定一切公共事業在到期前的若干年內,政府便必須啟動續期或再競投機制,從根本的、有制度的處理相關事宜,確保公眾能得到持續的、完善的服務。建議政府在未來新的公共事業特許合約中,更應加入完善監管指標,健全的公共事業的續期制度,從制度上確保政府能在完整的合約期內作全面的監管,確保優質服務的持久性和延續性,並保障員工僱佣權益不會因續約與否問題而受到影響,政府在考量是否讓某特許公共事業續約時便能不受員工問題而有後顧之憂。同時,應考慮如何在制度中加強資訊透明度,讓公眾有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