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把申請電力裝置的行政與技術要求脫勾的書面質詢

立法議員 崔世平

2007年11月8日

由於現行法例有關“第七等電力裝置”(俗稱“七等則”)規定未盡完善,導致中小企業經常因供電合約的轉名手續問題而造成困擾。根據有關規定,凡符合“七等則”規定的供電合約,不論是否涉及電則改動,在辦理轉名手續時一律被視為全新合約,必須按照“七等則”規定,重新入則向工務局提出審批申請。誠然,如能把“七等則”的所涉及的電力技術問題與轉名手續所涉的行政程序問題分開處理,相信可大大舒緩中小企業因“七等則”轉名問題所造成的困擾。

事實上,不少新用戶在接手上任用戶時,為免“第七等電力裝置”手續的麻煩,乾脆不辦理供電合約的轉名手續,只按原有電費單繳費了事。久而久之,有關電力裝置可能已經過數次甚至十數次易手;新的用戶如確有需辦理供電合約的轉名手續,但將因原有的電則已無從稽考而無法辦理。例如二○○三年SARS期間,澳電推出電費回贈和分期付款計劃申請,便有企業因供電合約的客戶名稱與公司名稱不一致無法申請。去年黑沙環海濱大廈管理權糾紛,新舊管理公司無法在電錶轉名一事上協調,也為解決糾紛增添又一複雜因素,雙方更一度在電費責任問題上疆持不下。此等因行政手續的不便,導致簡單、合法的事情變得複雜,實在有改善的空間。

   從安全層面上看,當局可以按一定年期去決定某一電力裝置是否需要檢查,以確保電力裝置的安全。不論業主是否有更改,電力裝置到達指定年期便必須進行檢查;如業主須指定年期前對電力裝置作改動,便需要在改動後立即進行檢查,情況類似目前的驗車制度一樣。

藉此機會也對七等則的技術層次提出建議,“七等則”規定源於1936年澳葡政府一項郵電法規,至1970年代中期,郵電廳開始根據申請安裝電錶功率19.8Kva(即三線30安培或以上)以上,必須按照供電規範,以第七等類別申請;到後期“七等則”審批才由工務局接管至今。從1936年代算起,“七等則”已是個有七十年歷史的規定。在執行初期,上述功率只有具規模的企業才會使用得到,因此對一般企業影響不大。隨著澳門經濟迅速發展,生活和營商環境現代化,中小企業用電需求大幅增加(如空調、冰箱、冰櫃、焗爐等電器設施),原來的電錶功率已無法滿足營運的要求。“七等則”原意對具規模的企業才進行管制,現變成絕大部分中小企,如茶餐廳、麵家等都被管制。然而,澳電過去不但沒有在用電功率提升方面作出實質的配合,相反更將原來無需申請“七等則”的最高功率16.5Kva(即三線25安培)用電類別取消,只提供功率13.2Kva(即三線20安培),令情況雪上加霜。

    由於過去澳門是按葡國法例行事,對比葡國目前電力供應標準,即分開城市和農村的要求便發現,目前葡國農村要求辦理特殊手續的用電功率,接近目前澳門“七等則”的制度,同為19.8 Kva,而城市的規定,則接近66Kva才要辦理特殊手續,如“七等則”手續。

    就上述問題,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業界建議把全新供電合約的申請,與既有供電合約轉名申請分開處理;即將電力裝置的技術法律問題,與供電合約轉名的行政法律問題分開處理。如有關供電合約的轉名申請並不涉及電力裝置技術問題(如電則無改動),尤其對新落成大廈的公用電錶的轉名等,在一定年限內,只要提交轉名所需的證明文件、完成行政程序便可。政府是否會採納上述可行性高及務實的構思?如不採納,請解釋理由?

二、政府可會考慮接受專業意見,將界定是否需要申請“七等則”的功率由19.8Kva(即三線30安培或以上)提高至66Kva以上(即三線100安培或以上)?據悉,澳電三年前也已就簡化“七等則”建議向政府提出建議,一直未獲當局正面回應。請政府解釋現在是否具備條件考慮三年前的建議;如果仍不同意,請詳細說明理由,並說明需要甚麼先決條件方可進行。

關於 世平

崔世平博士: 現時主要擔任第十四屆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澳門特區政府建築、工程及城巿規劃專業委員會委員、澳中致遠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總裁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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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tacey 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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