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新城A區建設,特區政府早前公佈將加快推進地下共同管廊的規劃和開展,以專營服務合同的方式,批給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日後該區的管線管理工作。共同管道是用作容納公共服務管線的建構物,將電力、電信、供排水等公共維生管線的佈設規劃集中管理,將會有效提升城市基礎設施效能,並且預期可減少各種管線因安裝和維護而進行的地面開挖工程,對路面交通和市民出行產生的不便程度降低。其實發掘地下空間潛力,是拓展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功能佈局、改善道路交通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善用地下共同管廊亦是社會大眾樂見的善治德政。
現今城市以高強度、高速度發展,為應對規模急速膨脹的需要,開發地下空間成為未來城市發展的必然選擇。合理利用地下與地上設施的相互協調,創建宜人舒適的城市環境,建立永續生態城市,成為現代大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元素。
參考世界各地的做法,地下空間的利用除了今次的地下管廊之外,還有軌道系統、車輛道路、步行系統、停車庫、商業區及市政設施等項目。建議政府在功能佈局、開發強度、開發模式等方面做出指引,從規劃階段起結合地面建設規劃,針對不同的空間區位,提出相應的地下空間發展策略,確保地下和地上的使用功能可以有機結合,發揮最佳的作用。為此,本人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 展開有系統的地下空間分層利用規劃。地下空間應成為總體城規的一部分。並以新城規劃為先行重點,隨著都市更新將舊區也逐步納入,以利城市的持續發展。
二、 善用新科技加強地下空間管理。建議引入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結合GIS地理資訊系統構建資料庫(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使地下空間追蹤管理機制可以智能化,以便當局能迅速掌握管廊權屬、建設、檢驗、維修、保養等工作。同時,確立統一管理體制機制、清晰權責分工、財產屬權等,讓政府對地下空間狀況的掌握可媲美地面狀況的精細度。
三、 完善地下空間利用的法律法規。用好地下空間,法律法規必須先行到位。為明確土地的擁有權和地下空間的使用權,應確保法律的制訂與修訂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隨著空間開發層次漸增豐富,而可能出現的空間權益具有法律依據。
四、 建議在研究都市更新相關策略及法規時,在舊區重建的過程中盤活開發地下空間的可能性和引導性。藉土地再利用的機會,可以更有效地、立體地用好每吋土地資源,提升舊區環境功能和價值,進一步彰顯都市更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