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一個正在施工地盤旁邊、只有十八年樓齡及樓高三十層的沙梨頭善豐花園突然傳出結構柱爆裂,初步判斷結構出現問題,所有住戶需要緊急疏散。隨後鄰近幾幢高低層大廈亦有報導出現裂紋,令受影響的人數及地域擴大,居民人心惶惶。今次“善豐事件”再次引起各界對樓宇結構安全,特別是年久失修的舊樓結構問題加倍重視。
澳門回歸十多年,城市大興土木,新建樓宇林立,然而本澳各舊區現存不少欠缺維修保養、結構老化的樓宇,開始發生石屎剝落,甚至屋頂或部分樓層倒塌事故都有發生,幸而大都發生於無人居住的單位,所以,並未引起大量的回響。其實這些偶有發生的事故,已經顯示樓宇維修問題不容忽視。
事實上,澳門在樓宇結構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 / 法令是相對完善的,它清楚指出樓宇因年久失修而令他人性命及財產受損,該樓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佔有人須承擔法律引致的刑責,而在樓宇保養維修方面亦有清晰的指引。然而,在樓宇結構檢驗的法律制度、配合法律和執行上仍有完善空間,例如在法律方面,進入樓宇內檢查受到私隱限制,當業主或租客不合作時,往往令執法人員未能對有關樓宇進行檢驗。在配套法律方面,由於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俗稱業主會)對舊樓的要求給予較大彈性,故此,實際上最需要業主會負責任地運作的大廈反而佔沒有業主會的大廈比例最低。在法律執行上,政府第79/85/M號法令第七條(保養、維修及改良)指引業主應以五年為一期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由於政府一直是依靠業主自己主動執行,故此,法律實際上更似是“指引”的此情況下,令其成效不彰。現時,更大部分的情況是,當業主、租客或途人感到某建築物結構存在隱憂,請求工務局對其安全作出評定,工務局就以公共安全為由派員驗樓和編寫報告書,並將之發送業主。根據報告書的要求,業主需要承擔維修或清拆的責任。
在現有機制下[1],根據樓宇的失修狀況將樓宇分成三大類別: 第Ⅰ類:即時殘危狀況;第Ⅱ類:殘危狀況 及 第Ⅲ類:失修狀況。政府對第Ⅰ類即時殘危狀況的樓宇會實行即時清拆。據了解,澳門目前沒有存的個案都是屬於第Ⅱ類殘危狀況及第Ⅲ類失修狀況的樓宇。
總括而言,澳門政府現行的樓宇結構安全檢驗制度有重新審視的必要。作為一個現代城市,安全的樓宇結構不是奢侈品,而是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政府、業主和租客等各持份者都應承擔各自的責任。政府要為公共安全把關,業主要為自己的財產履責,租客要為自己的安全有承擔。
在此,本人建議政府及市民對關係樓宇結構安全的以下幾問題,利用現有的諮詢機制或其他方式取得共識為找出長遠解決方案:1. 是否應由過去的業主自發性主動執行,調整至由政府主動通知由業主執行,落實樓宇安全的實踐;2. 對於無業主會、無人負責及無維修保養的“三無”舊樓該怎樣處理;3. 對確實有需要維修或拆卸的樓宇,業主及租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社會的觀點為何。
目前在未有明確取態時,政府政策應該教育先行。為合符法令的每五年為一期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的要求,政府應透過教育,以鼓勵業主自覺地進行定期樓宇結構安全檢驗;同時,更宜與社團和官民齊參與的諮詢組織努力將樓宇結構安全的憂患意識傳揚給普羅大眾。
另外,更希望政府盡快構建一套包括有資料齊全的樓宇資料綜合系統、有效和正常運作的動態管理系統、及時的預警系統和完善、高透明度的資料發佈機制等四部分組成的樓宇結構安全檢驗體制。此舉對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和公眾安全都是必要的。希望最終能以科學務實的方法讓澳門這塊蓮花寶地能繼續“逢凶化吉”。
[1]資料來源:土地工務運輸局,2010年3月,「危機處理機制」,澳門新聞局,網址:http://www.gcs.gov.mo/showNews.php?DataUcn=43399&PageLang=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