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4月25日)香港各大媒體大幅報導一則新聞──天使遺愛人間:器官捐贈以一命救六命。一名不幸遇上車禍的年輕女士,在醫院被證實腦幹死亡後,其家人承擔著頓失親人傷痛,決定把全身器官捐贈給六位年齡六至六十歲的病者續命。事件感動人心,顯出人間有愛。無獨有偶,日前新華社(5月24日)又發佈了一則關於器官捐贈的新聞,深圳一名媽媽捐出了被證實腦幹死亡兒子的器官,為五名病者帶來重生和重見光明。
古語有云:“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器官捐贈不僅再生了生命,這無私的精神更影響著受惠生命身邊的家人、朋友、甚至陌生人,“以生命延續生命”,這應該是毫無爭議的普世價值。
器官捐贈障礙不少
器官捐贈與移植涉及面廣泛,在立法與執法上也存在一定難度和複雜性,時至今天社會仍面對不少阻力。首先,傳統觀念對保存遺體完整性是關鍵,使器官捐贈在推廣上難以短時間內得到廣泛接受,
即使捐贈者有適合的器官捐出,往往因家人反對至使最終未能救助病者;第二,在執行上的困難的確存在。其實澳門早於1996年(2/96/M號法律)已就屍體、器官、組織或其他人體部分的取得立法,為教學研究及捐贈有了原則性的立法基礎,及後於1998年(12/98/M號法律)補充了關於死後捐贈人紀錄(REDA)及捐贈卡之發出內容,並於1999年(7/99/M號法律)訂立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章程。但器官捐贈還需要理順大量細則性條文,如“腦死亡”定義、委員會的有效運作等都是落實器官捐贈服務的關鍵,正如國家衛生部黃潔夫部長訪澳時表示,“本澳醫療人才國家可安排培訓,但需要本澳作出法律配合。”;第三,是醫療技術與人才有待本地化。據了解,器官捐贈在醫務上的範圍,基本包括診斷、摘取保存及移植等幾個環節,澳門醫務人員在技術上對摘取保存有一定掌握,相對地,器官植入與維護的技術有待提高。借助鄰近的香港和內地的技術能力,把握醫務區域合作的機遇,讓病者與其所需器官能得到及時的醫務對接,相信困難是可以克服的。
華人地區仍在起步
據報導顯示,香港推行“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不到四年,至去年底有約八萬八千名市民進行了器官捐贈登記,每百萬人中有七人捐了器官,近幾年整體呈上升趨勢。再看內地,年死亡人數約九百多萬,合適器官捐贈的死者約占總死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但實際每年捐獻的器官還不到一百例。但在西班牙或美國等地,其比例是每百萬人中約二三十人捐器官,比例明顯較高。值得慶幸的是,香港衛生署數年前進行了一項關於器官捐贈的調查,發現七成受訪者願意在死後捐贈器官。雖然此一數字與實際登記者比例有一定距離,但相關組織的判斷是“市民不抗拒器官捐贈,只是欠缺主動性”。相信這個判斷對澳門有一定的啟示。
總括而言,器官捐贈除了在醫理上讓病者獲得及時救助,在道德上亦有助推動助人與奉獻的文明思維。再者,去年黃潔夫副部長訪澳時也表示,有意將港澳納入國家器官捐贈庫,使港澳居民分享到全國的器官捐贈範圍,增加了澳門病者接受器官移植的希望。既然國家對澳門這樣恩澤,澳門政府其實應盡力而為,表示澳門對自己的承擔,因此,我們是有責任重新審視、推動和落實這一有利社會的公共服務。在此有以下幾點意見:
- 完善法律制度和措施,令其具可操作性:過去的法律訂定由“衛生司”負責器官捐贈登記的手續,據稱目前因“法律和技術問題現未有此服務”,有關當局必須正視及主動研究困難所在,
尋找解決方案,讓立法機關可完善法律不足之處,否則服務便無形中被迫中止。
- 加強宣傳教育和信息發佈,讓傳統德道能與時俱進地體現:傳統觀念上一方面說“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但另一方面又說“身體髮膚,受諸父母,不敢毀傷”。所以對社會展開新理念的生命教育尤為重要,社會先要接納捐贈救人的理念,讓社會產生積極參與的正面氛圍,並可參考鄰近地區做法,設立“器官捐贈網”,與企業和社團共同推廣,並邀請社會知名的登記捐贈者共同推動服務。
- 加強區域合作,以實務經驗培訓本地人才:器官的摘取及植入手術都是現代醫護技術上做得到的,但相應的本地醫護經驗仍缺。澳門應把握區域合作的機遇,使醫療及醫護人才能有效互動,創造更多便捷的醫務交流合作機會。
器官捐贈讓病者續命再生,讓社會更好的體現對生命的珍惜。在此呼籲大家應把握醫療系統十年規劃之機遇,檢討器官捐贈的長遠需求及其發展障礙,既要在未來十年預算的百億醫療開支中加入相關硬體購置和人才培訓所需,也要認真考量器官捐贈的醫療定位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推廣教育,讓澳門人和澳門的醫療系統都能長遠健康發展,讓社會世代都能夠受惠遺愛人間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