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在2019年10月17日在立法會通過後,但至今仲裁機制還未得到澳門社會廣泛應用,國際上使用仲裁最多的建築工程範疇,在澳門仍是付之闕如。
目前大量建築工程上的爭議都要付諸訴訟。這類個案大部分都涉及工程技術、標準、運作及判斷等專業性强的問題,司法機構和控辯雙方都必須聘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協助法官作出裁決,期間消耗了大量時間、人力和財政資源。當遇到上訴時,來來回回的周旋,對社會資源、各方效益都造成更大的消耗。
縱觀國內外對建築工程合約的爭議,通常採用調解、仲裁或法律訴訟三種手段解決紛爭。過往澳門傳統都是以協商來解決問題。但由於澳門回歸後發展迅速,建築工程投放量以數十倍增幅增長,工程合約金額龐大,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多爲跨國企業和上市公司,故此未必一定願以調解方式達成共識;由於澳門的仲裁制度並不成熟,所以當商務手段不能解決糾紛時,雙方都會向司法機構提出訴訟,令工程訴訟案件數量大增,而審理這些案件需時,往往工程完成甚至保固期滿爭議仍未獲得解決。有鑒於此,在建築工程範疇推行仲裁機制是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築工程範疇的爭議一般都涉及大量工程技術和合約的專業知識,如果由法官進行審議,必需先對有關的技術和合約原則作充份瞭解。試問由一個法律專業人士重新了解工程運作,真的是重新學習,消耗光陰。而仲裁正好是由爭議雙方委任仲裁庭成員,或由仲裁機構根據規則指定仲裁庭成員,仲裁庭對爭議個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仲裁判決原則上爲終局並具法律效力。爭議當事人可向澳門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法院無需對案件再進行審理,大量節省了人力和時間,所以國內外目前在建築工程範疇,對於調解不成,都會選擇仲裁,以節省龐大的法律費用,令糾紛可以更有效的解決。
因此建議當局考慮:
1.在公共工程合約中引入仲裁機制,鼓勵以調解或仲裁解決糾紛,節省社會資源,騰出更大的力量建設澳門。
2.出台措施鼓勵企業多使用本澳仲裁機制,令實施已久的法制建設,進一步得到更好發揮作用。
3.加大力度培訓本澳資深的建築界專業人士成爲仲裁員,令參與仲裁專業服務的機會留給有準備的本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