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歷史城區作爲世界文化遺産之一,澳門政府通過對文化遺産業權人施加文物保護、保存及使用等限制,以履行對文化遺産的保育及管理工作。特區政府為保存歷史城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積極推進文化保育工作,更費煞思量以不同方式取得一些具保育價值的私人建築物業權,包括:以換地方式得到鄭家大屋産權、因業主捐贈獲得永福圍十三棟物業,以及通過直接購買取得中西藥局舊址及趙家巷24號等,文化局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土地開發對社會的經濟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力,且每一幅土地的用途和發展潛力都是業權人盡力保護的私有資產,使得保育團體與業權人之間的拉鋸從未止息,澳門都市更新工作速度亦備受影響。
日前,光復圍相關規劃條件圖草案繼2016年再次提上城規會討論,雖然文化局對其保育的要求由保留整幢建築物,放寬至僅須保留臨街立面、屋頂特徵及維持原有高度但仍引起不少委員的異議,故光復圍草案仍未獲得城規會共識而被退回。對於文物建築澳門已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支撑保育工作,但由於澳門歷史背景特殊,仍有不少老舊建築具有潛在保育價值或亟待重新發展,需要更靈活的兼顧政府保育意願和私人物業發展權益的物權轉移方式,以解決城市發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的土地發展引起的不同意見。
除了出於保護文物建築的目的外,都市更新的過程中亦會因規劃用途的改變而對建築物有不同的限制。參考在世界各地對有意保育又想尊重業權人發展權益的法律,其實逐漸常見的土地發展權轉移制度,即“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s”(TDR),也值得大家參考。對因應政府要求減少或取消對保護地段上的發展工程,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可通過放棄在原土地上發展,而換取該土地的發展權益改至政府鼓勵發展的地區上進行建設,以達致既保護文物和景觀的同時,亦能保障業權人應有的發展權及利益體現。這是在購入、換地或贈予方式由特區政府直接持有物權之外的又一措施,TDR作爲一種鼓勵土地合理發展的制度化管理方式,一方面既可減輕政府因談判或取得業權所産生行政及財政成本,另一方面亦可使業權人對自身資産運用更具市場化發展的彈性,加快區域按規劃建設的目標發展。其實香港曾在新界徵收土地建設新市鎮,所推行的換地權益書Letter B制度就是一個例子。
在此,建議政府研究建立制度化的物權置換機制,通過向因公共利益發展需求或文化與環境保育的原因,對受影響的私有建築業權人,給予既合理又節省出資的以物業發展權益,在指定地方體現以換取建築物不就地發展的政策,務求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促進業權人積極參與都市更新及文物和環境保護工作。藉此機制作爲促進業權人與政府主動協商的催化劑,保障澳門居民的私有財産的同時,進一步完善本澳土地發展制度和文物建築保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