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建築技術的發展,地下工程的穩固性及防水性已有極大的進步,世界各地都積極採用新思維、新手段開發“地下空間”。新加坡在地底興建蓄洪池及海水化淡廠、芬蘭首都赫爾辛基的“地底公路網”、國內亦有不少商業樓群連通其地底層,建構全天候的商業空間並連結交通系統等例子;鄰近的橫琴口岸都有一個好例子,除了地面口岸設施及周邊商業建築,地底亦建成大型的綜合交通樞紐。可見儲水、臨水的地下設施施工技術亦已相當成熟,地下空間的多元利用亦成為高密度緊湊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可行選項。
除了技術層面問題,發展地下空間亦需要有完善的“地下業權”法律制度支撐。當初新加坡為開拓地下空間,隨即先為“地下業權”開展立法工作。最終規定私人物業的地底業權深度為30米,即地底30米以下屬公共區域,政府可無需作任何補償展開公共工程,而涉及深度不足30米的工程,即由法律明確訂定有關的徵用條件及補償準則。
根據澳門總體規劃草案,至2040年本澳規劃範圍內的土地面積約為36.8平方公里,若以預測人口80萬人計算,屆時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將達二萬二千人,“地少人多”瓶頸問題並未有得到緩解。如何有效盤活及使用本澳土地資源,是需要我們積極思考、仔細規劃的長期議題。放眼未來,有必要為本澳打造地下空間創造條件,因此,本人提出以下建議:
1. 建議當局對本澳具備條件開拓地下空間的地段,儘快展開地下化空間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如:跑狗場原址、路氹邊檢原址、新城C區等。並在城市規劃細則內明確打造地下空間的條件及方案,為盤活特區的空間資源創設條件。
2. 總規草案中,提出新城A區將打造城市門戶、多建綠地及開放公共空間、締造連通性高的宜居空間,以及採取公共交通導向(TOD)的發展模式等,在規劃原則上已為該區打造地下空間提供了條件。建議下一步在詳細規劃中,對新城A區的地下空間作出更明確的規劃,包括如涉及範圍、深度、地底設施的性質及功能、安全條件等,俾使新城A區可建成本澳地下空間集約利用的先導性案例。
3. 為用好地下空間,法律法規必須先行到位,建議當局適時開展“地下業權”法律法規研究,明確土地擁有權和地下空間使用權,為可能出現的空間權益提供法律依據。同時,確保法律的制訂與修訂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進本澳開發地下空間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