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養老是指勞動者因年齡因素結束全職職業勞動,繼而享受人生晚年的生活。何時不再從事常規性工作,是個人生涯規劃中的一種選擇。但是,就如同年滿18歲可以登記成為選民、21歲可以進入娛樂場一樣,有明確的退休年齡是恰當的。由政府劃定統一條件後,便可以討論達到不同的適齡階段時,每一位市民可享受之社會權利,因此退休年齡亦需要劃一的定義。
目前情況是公職制度與勞工法的僱傭制度在退休年齡上有差別,政府對公務員退休年齡是明確的,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設定為65歲,並對確定終止職務時有法定的補償機制。對向勞工法僱傭關係的社會保障基金,亦向年滿65歲、在澳門居住最少7年,且符合供款條件的人士發放養老金,所以容易令市民以為澳門有明確的法定退休年齡。仔細審視後,其實《勞動關係法》中並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定義。養老金作為政府向社會大眾提供的普遍性福利制度,在沒有確定的退休年齡定義下,容易產生模糊及不公平的情況。
因沒有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依,當考慮職業安全及人力資源的正常更替需求時,僱主只能以無理解僱的方式單方辭退高齡僱員,使得僱員與公司之間一直和諧的勞資關係變得複雜,令一個本可大家高高興興慶祝人生新階段的機會,變成好似人老珠黃就被棄用的景象。值得一提的是,澳門部份中資企業跟隨國家規定讓男性和女性員工分別年滿60及55歲時退休,並提供退休金及公積金等。因未達政府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情理上亦難以界定這些人士為失業者或是退休人士。
林林總總的問題,都指向訂定退休年齡制度的重要性,包括:
一、法制化的退休年齡規定,可以理順「適齡退任」與「解僱行為」的差異,從根本分辨兩者的區別,不要影響僱主和員工之間的和諧關係;
二、國際化的退休年齡標準,是政府在尊重人均壽命的增長以及掌握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下,適時對政策作出科學化的調整,是世界各地行之有效的習慣做法;
三、人性化的退休年齡制度,可以讓銀髮耆英在更安全和合適的環境下,享受新生活、獲得新自由。隨着人均年齡上升,健康工作的時間亦可增長,國家在《“十四五”規劃》中,更明確提出將穩妥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達到真正的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尊。
退休制度鼓勵社會自然流動,平衡僱員、僱主以及政府施政效益,是促進現代法治社會進步的必然制度。澳門敬老護老的配套和保障政策措施,其實已經十分成熟且施行多年,就只欠將退休年齡定義延伸至《勞動關係法》中,以理順公職體制與私人市場都把退休年齡訂定於相同的起跑線上。我們工商金融界四位議員,在此呼籲政府盡快研究訂定退休年齡制度,做好有關定義並完善法律法規,為建設美好澳門鞏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