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是確保澳門長治久安的不二法門,更是澳門政治生活中的權威指引。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是我們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環節,值得市民關注及了解。
最近,立法會選管會依法對第七屆立法會參選人的被選資格進行審查,是其責無旁貸的工作。其中,部分參選人被認定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事實成立而作出無被選資格的决定,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適時、必要和適當。體現了嚴格依法履職的責任擔當,並且維護了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這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辦事,確保“愛國者治澳”原則落實到位的正確舉措,我對此表示堅决支持。
同樣值得關心的,就是行政長官選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則由附件《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規定。當中,產生辦法的第一條定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見,基本法對於行政長官的選舉産生方式,已經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並沒有規定行政長官選舉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這是與香港基本法最大的區別之一。
作為立法會議員,應當完全理解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如果罔顧這一事實,在澳門基本法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普選要求,顯然是對澳門基本法認識不到位,遑論真心擁護澳門基本法的立場。
事實上,自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向來積極推動澳門的政制發展,並先後對基本法附件一和《行政長官選舉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作出過修改。其中包括2008年對《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三項本地法律進行了必要的修改;2012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2018年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充分表明特區政府一直在努力推動民主政制發展。
日前,選管會發佈了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七條標準,當人一再罔顧基本法規定,為了鼓吹普選而漠視基本法的規定,顯然沒有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
為確保澳門長治久安,在此我提兩個建議:一,深入學習好澳門《基本法》,全面準確理解澳門《基本法》、嚴格貫徹澳門《基本法》辦事,都是真正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愛國者應有的表現;二,希望大家繼續,為堅定推進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行穏致遠群策群力,同心同德,創造美好家園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