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幸運閣地舖的超市火警事件仍記憶猶新。早前,幸運閣商場因電力裝置老化又再次引致火災,萬幸的是兩次事件並無釀成人命傷亡,但是就影響地舖及兩幢大廈共五百多戶停水停電兩日。此外,去年4月金海山花園因電錶房短路引發火警;10月的廣福祥大火,大廈消防喉管卻無法供水等等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為高樓齡大廈公共設施的安全維護工作敲響警鐘,我們必須及早正視問題的根本!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自2018年生效以來,政府部門、物管公司、社團等都積極地宣傳和協助業主們成立大廈管理委員會。儘管如此,順利設立大廈管委會的樓宇仍屬少數。根據該法第39條的規定,「管理機關成員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選出」,所以,只有當大廈業主們有共同意願成立業主會,且成功依法召開“大會”,才可在會議中選出管理機關的成員。目前,對於推動大廈成立業主會既無法制誘因亦無時間或罰則壓力,使有關法律成效未能彰顯。當遇上需要住戶出資修繕的公共設備工程時,僅靠物業管理公司處理大廈設施管理事宜,客觀上更是難以執行。每戶承擔公共安全的責任宣傳不足,想作出承擔的小業主亦無能為力,因此,如何有效地組織業主們共同承擔維修工作,是問題的關鍵。
基於處理樓宇設施安全隱患的必要性、設立大廈管理委員會的重要性及適時性,鄭重建議政府及早加強宣傳和把握修法的時機,以早日拆解樓宇老化的計時炸彈。
一是建議加強向市民宣傳公共系統老化所潛在的風險。尤其應細化意外發生的可能情況,讓業主們理解,不論水電、消防、升降機、外牆等設施的日常維護,均與他們的人身安全有著密切關係,以提升共同承擔的義務意識。繼而鼓勵推動大廈管委會跟進維修,及持續宣講共同維護大廈設施的重要性。
二是建議對樓宇設立大廈管委會按時限作出鼓勵。《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於生效三年後進行檢討,建議政府在研究修法時,考慮對樓宇成立管委會引入時限規定,對限時內成功籌組管委會的大廈作出鼓勵,例如可以更優惠的條件參與樓宇維修基金計劃。相應地,對未能按時限籌組管委會且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的業主們,以有積極作用的方式,使其增加維護公共安全的責任意識。